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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不尽赡养义务 父亲无奈诉法院
作者:彭园园  发布时间:2018-10-30 10:27:0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7年5月,禹会区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宫父诉被告宫某一、宫某二、宫某三、宫某四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共生育四子女,长子宫某一,长女宫某二,次子宫某三,次女宫某四,老伴去世后,因体弱多病,无其他经济来源,四子女不能按时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

     长子宫某一辩称:我给过赡养费,当时我们签有协议,一年给付赡养费750元,我一年给800元。给过一期后就没有在给,因为我们不在家里生活,在外打工,生活困难。原告私自把我们的土地划到他个人名下,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土地、住房卖给别人。被告宫某二、宫某三、宫某四表示愿给付原告赡养费,也一直在给付赡养费并照顾父亲。

     该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赡养费的责任。原告要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超出子女承受能力和生活开支需求,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宫父赡养费200元。判决如下:被告宫某一、宫某二、宫某三、宫某四从2018年7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宫父赡养费200元。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