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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欲躲避 法院缺席出判决
作者:房颖  发布时间:2018-10-30 10:28:2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判决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陆某陈述:原告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在外做生意,因急需资金周转,打电话找到原告要求借钱,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杨某到原告家喝酒时,当日交付现金6000元,后期通过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杨某30000元。后因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用几天就还款,被告一直没有还钱,后在怀远被告补写了借条,书写借条的纸和笔是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的内容和签名都是被告书写的。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陆某提供的借条及陈述,可以证明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被告杨某借原告陆某人民币36000元,事实清楚,借款理由合法,被告杨某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因此,原告陆某有权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告陆某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准许。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其中3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