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半夜起床上厕所方便途中,被厕所旁的电线漏电击伤,为此花费的巨额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固镇法院对孟某诉某某电力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某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某各项损失合计76419.3元。
原告孟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固镇县新马桥镇某某街道经营干鲜、调料、百货零售等,因其岳父去世前往吊唁,期间于2017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在去岳父家屋后厕所方便的途中,被厕所旁的电线漏电击伤。事发后,原告当即被家人送到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后于当日上午转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电击伤。原告在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52897元及护理服务费90元。
另查明,原告孟某触电的电力设施系从高压线接入表箱的低压供电线路,触电的线路位于靠近表箱的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中,用户计量装置(电表)在室外,且系集中表箱用户,表箱中安装有五户电表,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系从高压线接入表箱的低压供电线路,即接户线导致的触电事故。案涉接户线的产权属固镇供电公司,被告作为供电人对该电力设施具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经庭审调查及现场勘查,案涉电能表箱底部距地面高度较低,远不足1.8米,表箱安装于厕所旁的进口处,此处系进入厕所的必经之路,表箱内也未安装控制电器、过流保护装置,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被告作为专业的供电人,能够预料到此种设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予以改善、维护和管理,消除隐患的存在,从而导致原告在上厕所的途中触电受伤。原告在触电事故中亦无故意或过失行为,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计764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