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10月30日,蚌埠禹会法院开庭审理了侯龙云等二十四名被告人涉嫌恶势力性质犯罪案件。
蚌埠禹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龙云先后纠集被告人彭某、张某帅等人为主要成员,并由这些主要成员发展、拉拢了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稳定、结构分明的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该伙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公然在公共场所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被告人侯龙云等人于2017年10月3日凌晨4时在本市蚌山区“罗马休闲小站”、“回味香”饭店、2017年9月1日在本市淮河大坝、2017年9月18日在禹会区张公山美食城等地实施聚众斗殴犯罪;2017年6月12日在禹会区张公山四院附近、2015年12月24日在禹会区“迷上酒吧”、2017年10月17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光阴的故事”等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检察机关认为部分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侦查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与庭审相关的程序方面事宜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尤其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庭审中,法庭围绕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区分主从犯、是否适应缓刑等方面,分别作出了充分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庭审结束时,二十四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鉴于部分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该案系不公开审理。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