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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盗取电动车获刑罚
作者:殷凌云  发布时间:2018-11-02 09:02:0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盗取他人电动车。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喜、王某侠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7月19日凌晨两时许,被告人王某侠、杨某喜,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二村一居民楼下,采用撬别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朱世鑫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同日,民警在本市禹会区长青乡冷水村一网吧内将王某侠抓获。王某侠供述杨某喜藏匿于蚌埠市火车站附近一旅社内,民警据此将杨某喜抓获,并从二人处扣押被盗车辆,该车已发还被害人。2018年7月26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小刀牌电动车价值17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喜、王某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某喜、王某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喜、王某侠曾因犯盗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本案中,该行为已作为本次犯罪的入罪条件予以评价,不宜再作为累犯情节进行重复评价,故对指派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