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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本该和睦 只因琐事打伤他人
作者:殷凌云  发布时间:2018-11-02 09:03:1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本是同事关系,就因为琐事打伤对方,实属不该。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亭管制一年。

     被告人刘某亭与被害人陈某忠均系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建华管桩厂员工。2018年1月22日13时许,在该厂二楼车间,刘某亭与陈某忠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撕打过程中,陈某忠咬伤刘某亭手部,刘某亭用拳头打击陈某忠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两侧额突骨折。2018年3月26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忠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亭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亭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忠各项损失共计86000元,并取得了陈某忠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亭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亭与被害人陈某忠系同事关系,且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