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被告人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但依然不悔改,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日前,禹会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仁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段某仁至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国电厂3号门前,将被害人常某成停放在此处的金彭牌电动车盗走。次日15时,民警根据监控视频在淮南市洛河第十一中学旁边停车场内发现被盗电动车,并依法扣押,后发还常某成。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该电瓶车价值44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仁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仁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