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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销售假烟获刑并罚金
作者:蒋涛  发布时间:2018-11-02 09:05:1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为牟取利益,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香烟。近日,禹会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联系上线卖家购进假冒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在本市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武某某销售香烟记账本显示,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其向外销售硬中华、软中华、玉溪、利群、硬盒芙蓉王、钻石(荷花)硬盒、南京(九五)等,共计销售金额为231680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21310元。2017年11月1日侦查机关分别从被告人武某某位于蚌埠市工农路工作场所及蚌埠市前进路住处共查扣尚未销售的香烟104条。2017年11月2日,通过中通快递查获被告人武某某84mm中华硬盒2条。合计查扣106条。2017年11月9日,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在被告人武某某处查获的香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经核算,在被告人武某某处查扣106条香烟其购买价格为11245元。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某积极举报他人犯罪线索,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的举报,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侦查,当日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两名嫌疑人,并对该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另外,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燕山路派出所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的举报,对一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成品香烟,被告人武某某销售香烟的违法所得达12131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改正。被告人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