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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交房 法院判决担责没商量
作者:庞珂  发布时间:2018-11-02 09:07:4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黄某于2014年1月2日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被告某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蚌埠市某处房屋一套,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因资金断裂,导致现在房屋还未验收,而被无法及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暂时放弃交付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黄某违约金。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