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10月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在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胡某与被告崔某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为被告崔某购买了价值四千元的订婚服饰,又给崔某礼金66000元、价值29494元的订婚首饰若干(包括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2017年12,男女双商定婚期,俗称起媒,原告又给被告彩礼金30000元。2018年2月,双方举行婚礼(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意想不到的是,被告于结婚当天自行离开婚礼现场,并要求解除与胡某的婚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崔某催讨彩礼,但崔某以部分彩礼在其父母处为由一直不愿归还。
庭审中,被告崔某承认收到那么多彩礼款,也愿意偿还部分材料。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下,被告方也想把这件事情解决的态度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崔某及其父母于2018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55000元及利丰珠宝行黄金项链包含吊坠一个共计40.65g、戒指一枚6.09g、耳环一对2g;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被告崔某已经将三金首饰当庭交付给了原告。据笔者得知,被告崔某已经将彩礼款55000元已经全额给付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