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2004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仅仅过了四个月两人便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原、被告相识到结婚只有短短的几个月时间,感情基础一般,相互了解不深,便结婚在一起生活以致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闹。从2014年1月,原、被告共同居住的老宅被拆除等待还原至今,在此期间双方矛盾急剧上升,双方也谈及离婚相关事宜,但无法谈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经毫无意义,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便诉至我院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了解到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女,多次努力调解双方和好,但都没有成功,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离婚,女儿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此外双方还就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拆迁还原的房屋分割达成了协议。双方好聚好散,平静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