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张某从原告某彩印包装公司购买纸盒等货物,经双方结算,总货款为166953.5元,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为证。自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
开庭审理后,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及数额不持异议,但是被告提出抗辩认为被告提供的纸盒质量存在问题。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向被告释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直至判决前,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结合证据及庭审,判决如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6953.5元,并支付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