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3年以来,原告刘某某为被告陈某某承建的梅桥工程维修门窗。原告维修完成后,被告支付了3000元。2017年1月29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梅桥工程维修款”9000元。该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2017年11月10日,禹会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维修款9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义务,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会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2018年10月,申请人来到禹会区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陈某某已经退休,每月有退休工资。法院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冻结了陈某某的退休工资帐户,并将9000元执行款一次扣划到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