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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债务人未履约 四子女债权诉求获支持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11-06 08:28:4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父母意外死亡,留有9万元的借款债权,因债务人朱某迟迟未能归还,四子女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固镇法院就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朱某在固镇县濠城镇从事粮食收购生意,因需要资金,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期间,分五次向王某借款本金合计9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后,朱某偿还了部分利息。2017年11月16日,王某及其妻子均因意外死亡火化。而王某夫妻共生育四个子女,王某及其妻子的父母均先于王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向出借人王某分五次借款合计9万元,并出具借条,理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使用期间的利息。王某出借款项后于2017年死亡,其生前享有的债权应当作为遗产被依法继承,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系该案的四位原告,因此,此案的四位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朱某偿还所借王某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约定的利息。故对于四原告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朱某承担此案的案件受理费。

   法官寄语: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债权人死亡,其拥有的合法债权,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债务人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积极进行清偿。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