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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质量问题退回货物 货款押金诉求获法院支持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11-08 08:08:5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诉称,因被告所送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便不再从被告处购货,并退回部分货物。经核算,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货款及押金7460元遭拒后诉至法院。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被告曾于2017年从事塑料袋生产加工生意。2017年11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要求订购一批塑料袋,并交给被告定金3000元。2017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送了价值4912元的货物,当日原告预付被告10000元货款,至此被告共收到原告货款及押金合计13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送了价值3070元的货物,当日,原告向被告退回了部分货物,并与被告就所接收的货物价值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扣除退回的货物,原告两次合计所收货物价值5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塑料袋的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基于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被告退回预付货款及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见生产者需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亦由此归于被告,而此案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提供给原告的产品质量合格,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以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被告退款74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