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6年元旦后,简某与其他4人一起成立了一家农业专业合作社,因经营需要,简某向顾某借款2万元,并签订借条,约定利息。但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简某因病去世。索要无果,顾某遂将该合作社及合作社其他4名成员和简某的妻子一并诉至固镇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合作社系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为简某,成员有简某、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乔某,成立日期为2016年01月29日。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简某因病于2017年去世,但至今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2016年4月9日该合作社因经营需要向顾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同时盖有简某印及该合作社印章。该笔借款本金及自2017年4月9日后的利息未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该合作社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自2017年4月9日的利息,并提供了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乔某作为该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人格否认之前,不是此案的适格当事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一等4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简某死亡,被告朱某虽系简某妻子,但根据合作社的章程约定,朱某尚不是该合作社成员,且案涉借款合同虽是简某与原告所签,但简某是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该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应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