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离婚时,经法院调解签订协议,明确约定3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前夫,三年后因为种种原因,张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欲夺回次女的抚养权。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据悉,张女士与邵先生2007年8月中旬登记结婚,2008年1月份生育长女,2010年7月份生育次女,2011年11月份生育一子。原本恩爱夫妻,却始终抵不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考验,2015年10月底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三个子女均由邵先生抚养。张女士诉称,现在因为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自己有能力抚养次女,结合自己身体原因,想要取得次女的抚养权。但邵先生辩称,其不同意次女给张女士抚养,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张女士主动放弃子女抚养权,也不支付抚养费,协议是经双方同意签字有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具有正当理由。此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并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被告离婚后,其次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和接受教育,被告履行了应尽的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孩子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破裂,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因此,弥补夫妻关系破裂给子女幼小心灵带来的伤害不容忽视。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最终还要取决于如何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