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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款拒不发货 判解除返款担责
作者:王艳艳  发布时间:2018-11-12 08:45:4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月2日,原告安徽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设备配件。合同主要约定:1、标的物、数量及价款,交货期;2、买方预付合同总额60%的货款,发货前付清全款……买方在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标的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3、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卖方不执行生效合同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须承担合同总价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等;4、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生效后,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60%的货款7.236万元,2018年4月20原告向被告支付40%的货款4,824万元。至此,原告按约定付清了全部12.06万元的货款,但,被告迟迟不依约发货。虽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配件正在调校为由推托,截止诉讼期间仍未发货。

     该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江苏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206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120元。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