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4月2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医院签订一份《医院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食堂由原告筹建并承包经营,食堂投建所需约15万元,由原告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筹建食堂,但完工后,原告发生车祸无法继续经营。为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解除“医院食堂承包协议书”的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筹建完备的食堂作价15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先期支付5万元给原告,余款于2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食堂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一直使用至今,但被告仅支付1万元转让费,余款14万元至今未付。
在庭审阶段,双方争议较焦点在被告是否先期支付5万元转让费,被告举证并申请证人出庭,证实其在签约当时支付了5万元现金而非1万元,被告在解除协议上明确注明“乙方收到甲方5万元合同生效”, 按通俗理解以及收付款的交易习惯,系原告收到货款后所写的收据,而非原告所主张的是该注明系合同生效要件。后期,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04000元。法院调解结案后第二日,被告已将该笔款项转账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