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万某与被告某公司只签订一份《劳务用工协议》,约定:用工期限2年,万某在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万某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等。协议签订后,万某工作6个月后即以工资低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
后万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驳回其请求,万某又向本院提取诉讼。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该协议包括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等,即可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