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购房需要前往婚姻登记处出具婚姻证明时,被告知结过两次婚,出现重婚。经过查询,得知13年前的愚人节竟然与自己的妹夫领取过结婚证。因此,丁女士认为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与核对义务,遂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给自己与妹夫的结婚证。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撤销民政局于2005年4月1日颁发的丁某与他人的结婚证。
经审理查明,因丁某的妹妹当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其妹妹便持丁某的身份证和户口薄于2005年4月1日与周某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而周某当时也不够结婚年龄,遂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婚姻登记部门。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未能对丁某妹妹和周某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进行识别,为双方颁发了结婚证。2011年9月5日丁某妹妹与周某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丁某与卞某于2005年3月15日办理了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第三人丁某妹妹及周某因均不够法定结婚年龄,丁某妹妹便用姐姐身份证和周某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证件时,因条件所限未配备识别系统,只进行形式审查,未能发现领证人的真实身份情况,为其颁发了结婚证。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丁某要求撤销的民政局2005年颁发结婚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婚姻大事并非儿戏,提倡婚姻自主,但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切忌因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原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婚姻被判无效外,还有可能因此触犯刑法,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