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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结束工程款未结清 自来水厂诉求获法院支持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11-12 08:52: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自来水厂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置业公司进行供水工程施工,但工程早已结束,置业公司却迟迟没能结清工程欠款,近期,某自来水厂将该置业公司诉至固镇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同时约定工程期限为15天,工程价款为固定价12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被告给付原告80000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40000元,双方还就施工范围、承包方式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按约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随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将工程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为被告开具了120000元的税务发票,因被告没有将剩余的40000元工程支付给原告,原告没有将发票交给被告。另外,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16年3月22日至余款清偿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余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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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