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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内饮酒后醉驾肇事 判处拘役一月并处罚金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11-13 08:50:4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车内饮酒后驾驶车辆驶离,撞到同向拖拉机致两人受伤,近日,固镇法院对朱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停放在固镇县仲兴乡“某某浴池”门口的小型轿车中饮酒后,驾驶该车沿着任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仲兴派出所西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波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陈某波、陈某辉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9日经鉴定,被告人朱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7年1月10日,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23日经鉴定,陈某波、陈某辉系因交通事故所致轻微伤。

    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事故发生后,陈某辉、陈某波报警至固镇县公安局,朱某在现场等待。后朱某在固镇县公安局仲兴派出所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抓获。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朱某与陈某辉、陈某波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赔偿陈某辉、陈某波医疗费以及补偿陈某辉、陈某波损失,陈某辉、陈某波对被告人朱某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