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深秋。按照“复古”的文学描写形式,那今天就是:晴朗的天空万里无云。
多年的司法工作让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每周一上班,我要先把上一周的案件送达情况、本周的案件排期和下周的案件“雕刻”进行一个详细梳理。基本上一上午除了开庭,都被填得满满的。
上周五有个离婚案件。才立案十来天,当事人“刘某”就通过家人的思想工作,手拉手来撤诉了。案结事了,喜闻乐见啊。在撤诉裁定邮寄前,我习惯性地摊开卷宗进行最后一次文字校对。正忙乎着,来了一个当事人,东一句西一句的聊。我心里记着“刘某”的名字,鬼使神差的又把明天开庭案件的卷宗拖到了面前。当我笑眯眯地送走了当事人,一转头,大脑袋瓜子“嗡”的一下子。我的天,我怎么把民间借贷案件填成了离婚?还结案了?不会吧。我又一看当事人的名字,真坏事了,就是“刘某”啊。这下子麻烦了,我不会犯了这么低级的错误吧?
我赶紧把卷子呼啦啦翻了一下,呃。
摊开在桌面的两个案件,原告都是同一个名字:刘某。而且是常见的那种芳啊、玲啊、霞啊、侠啊之类的。同名且年龄相近,但,不是同一个人。一个起诉离婚,一个起诉民间借贷。
我的这个大脑袋瓜子啊,从事这个工作以来,经常嗡一下子,这次,还好,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