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张某某心情愉悦,中午便和朋友一起喝了点小酒,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被执勤交警查获。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7年11月13日15时18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S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S306省道16公里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