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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上门争吵动手反被伤 法院酌情减轻伤人者责任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11-14 08:49:3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本是亲戚,却因土地纠纷在外甥家又吵又闹,甚至动手伤人,因被强制拖拽出去而受伤,便向法院起诉赔偿。近日,固镇法院对陈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140.04元,驳回原告陈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某是陈某的外甥。2017年10月20日,陈某到位于固镇县王庄镇丁陶刘村的李某家,与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陈某在李某家客厅摔砸盘子、塑料板凳等物品,并在客厅哭闹、躺在卧室床上,李某的女婿朱某用手机对其行为进行拍摄时,陈某对朱某进行殴打,造成朱某胳膊受伤,李某让陈某退出住宅,陈某拒不退出,李某将陈某从一楼客厅拖到门外一、两米的地方,造成陈某身体受伤。2017年10月20日14时38分,陈某被救护车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23医院治疗。

   另查明,2017年12月4日,固镇县公安局对陈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对陈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同日,固镇县公安局还认定李某因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从一楼客厅拖到门外一、两米的地方,造成陈某的身体受伤。此种拖拽行为虽非直接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但也足以导致年逾七旬的老人受伤,可认定为一种殴打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亦对此持相同观点。对于原告陈某所受伤害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有门诊病例、住院费用明细等印证的医疗费为15162元,法院予以认定。但是其提交的四张门诊诊疗费收据以及一张门急诊挂号费专用收据,“年月日”处均为空白,也未记载病人名称,无法核实何时为何事花费,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结合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综合认定原告的损失为23566.73元。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原告摔砸被告家的物品,殴打被告的亲人,拒不退出被告家的住宅,此三种行为均存在过错。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