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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借款反目对薄公堂 法院判决口头合同有效
作者:陈素兰  发布时间:2018-11-15 10:04:3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已过花甲之年的陈某,三年前因侄子做生意缺钱,便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了一笔5万元贷款帮助侄子渡过难关,不曾想侄子如今却不承认向其借过钱。近日,固镇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小陈因经营需要资金向老陈夫妻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由老陈夫妻以自己名义向某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发放后出借给小陈使用。后老陈夫妻于2015年3月18日向银行申请贷款50000元并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该银行于2015年3月18日将5万元贷款发放到老陈账户中,当日小陈从老陈的贷款发放账户中提取47000元,该款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书面、口头等形式,以口头达成的合法的借贷关系亦应受法律保护。小陈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口头向老陈夫妻借款,双方虽未有书面借款凭证,但根据双方的手机通话录音及取款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贷事实,故小陈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次,小陈在提取老陈账户中的贷款时仅提取47000元而非50000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约定老陈账户中剩余3000元作为小陈偿还贷款还利息的事实,故对双方的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款额47000元计算;最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老陈借款本金47000元。

   法官寄语:生活中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导致借出去的钱很难收回,在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可能就要寻找其他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证实借贷关系存在,过程费时麻烦。所以大家在出借时尽量留有纸质借条,并且借条的内容一定要完备齐全,从而防止自己吃亏。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