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开发商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开发建房,村民出资购买其开发房屋,在给付房款后却迟迟没能住进房屋,无奈之下,村民李某将开发房屋的常某诉至固镇法院。
据悉,2012年至2014年期间,常某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在固镇县仲兴乡某村开发房屋。2014年9月22日,李某与常某经协商后,李某委托其姐姐与常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常某将坐落于固镇县仲兴乡某村中心路东第三排自西向东第四户的144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仲兴乡某村民李某,房屋总价款200000元,房屋交付时支付170000元,待产权证办齐时再付30000元。李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交付70000元,2015年2月15日交付40000元,2016年6月12日交付35000元合计支付14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案中,常某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开发“小产权房”并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卖给李某,违反“小产权房”不得上市出售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规定,故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其次,常某应退还李某购房款145000元。同时,李某主张另有诉请的5000元为其在外务工时转账给常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李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