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2月6日,原告唐某自B超市三楼的儿童主题乐园(淘气堡)下班返家,行至二楼扶手电梯拐弯处,踩到一滩撒落在地的南瓜粥滑到。后在家人及被告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救护车送往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2017年3月6日出院,院方给出的出院医嘱为:卧床休息,减少患肢负重,定期复诊,长期随访,若出现患肢股骨头坏死等情况需要进行髋关节置换术。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7265.92元,均由被告垫付。此外,原告自费焊接不锈钢吊架辅助自身术后行动、医院复查、购买辅助器具拐杖和轮椅也产生了一定的费用。2018年3月18日,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为10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原告唐某提出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6681.24元。
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认可被告在答辩中称替原告垫付医疗、护理、伙食补助等费用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被告答辩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购物环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该店的地面存在污渍南瓜粥,由于被告未及时清理,且在清理前也没有设置警示过往人员小心滑倒的标志,造成原告不慎滑倒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损失的90%的责任。最终被告B超市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费103632.90元。判决后,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