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
原告安某称,2017年6月29日17时许,在105公交车停车场内,被告陶某称原告在路上开车挤他了,遂开车追到105停车场内与原告发生了争执,随后被告用随身携带的拐杖殴打原告。原告被120救护车送到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全身多处受伤、脑震荡。原告出院后,又到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由于双方在赔偿方面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陶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8.32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陶某殴打原告安某,致使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理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陶某赔偿原告安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74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