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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滑倒摔伤 酒店被判赔偿
作者:陈亮  发布时间:2018-11-20 09:53:4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7年3月17日晚上,原告周某在被告B大酒店就餐,当原告从包房出来结账时,由于过道湿滑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原告被“120”车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下颌骨骨折”。经鉴定原告伤残9级。因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0338.06元。被告B大酒店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认为赔偿数额应由法院判决确定。

     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B大酒店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到被告酒店用餐,被告对原告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酒店里的过道湿滑,没有警示标志,造成原告摔倒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承担损失的80%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标准,被告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B大酒店赔偿原告损失190338.06的80%即152270.45元。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