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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摔伤 学校被判担责七成
作者:陈亮  发布时间:2018-11-20 09:57:1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徐某是被告蚌埠A小学六年级四班的学生。2017年5月11日下午,上第一节体育课,因操场上有足球比赛,学生自由活动。原告徐某和几名同学一起玩摆放在操场外草地上的移动足球门架,原告在攀爬足球门架时不慎摔下致左臂受伤。120将原告送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尺桡骨骨折,共住院两次16天。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讼来院。

     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徐某在上课期间私自玩耍移动的足球门架导致其摔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系小学高年级学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攀爬移动的足球门架导致摔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全案,法院酌定被告A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22856.4元。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