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孙某与孙某某是微信好友,俩人同姓且还是同一个大家族的,孙某某算是孙某的叔叔,但是只因孙某评论了孙某某的朋友圈,一句不合适的话引发了俩人的争执,俩人便在现实中约架,最终孙某持刀将孙某某面部砍成轻伤一级。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月5日16时许,在五河县某村,被告人孙某因评论孙某某微信朋友圈与其发生争执,引起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孙某持刀将孙某某面部、背部砍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孙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五河县公安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