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案件。陈某因在电话中与欧某发生争执,便带人对欧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欧某砍伤,事后为逃避刑事处罚,竟教唆未成年人聂某为自己顶罪。
一日晚上,欧某因寻找由于夫妻矛盾离家的妻子,在与妻子闺蜜通电话时与其产生争执。闺蜜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陈某后,陈某遂打电话给欧某,二人在通话中又发生争执。次日,被告人陈某和其召集安排的聂某(2001年12月出生)等人分乘二辆车来到五河县新汽车站附近,对前来此处接妻子回家的欧某实施殴打,其间,被告人陈某持刀将欧某右前臂、左小腿上段前侧砍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派出所投案。
在公安机关办理本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逃避刑事处罚,唆使证人聂某等人作伪证包庇自己,聂某等人因此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干扰了案件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后为逃避处罚,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致伤他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遂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本想钻法律的空子,让未成年人为自己顶罪,他知道若是聂某承担下来,会免于刑事处罚,便去说动聂某作虚假证言,干扰案件诉讼。但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