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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包庇缓刑期间再犯罪的父亲 二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11-22 09:00:0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案件。孙某勇与孙某隆是父子俩,父亲孙某勇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559棵杨树,而此时的父亲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父亲便指使儿子孙某隆包庇自己,为自己顶罪。

     被告人孙某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砍伐了李某家鱼塘埂上的杨树。事发后,被告人孙某勇指使被告人孙某隆及其他人在公安机关作了树木是由孙某隆购买、砍伐的伪证,致使公安机关以孙某隆滥伐林木进行立案侦查,从而使自己逃避刑事追究。经五河县林业推广中心鉴定,现场伐倒杨树共计559棵,活立木蓄积量达90.57立方米。

     为使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父亲孙某勇免受上述滥伐林木行为的刑事追究,被告人孙某隆向五河县森林公安局作了树木是由其购买、砍伐的假证明,对其父亲孙某勇进行包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90余立方米,数量巨大,为逃避惩罚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孙某隆明知被告人孙某勇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欲使其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孙某勇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孙某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勇、孙某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环境资源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之前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勇“宣告缓刑一年”部分;

     二、被告人孙某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被告人孙某隆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