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
2009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约》,约定被告将诉争房屋转售给原告,成交价为158000元。由于此房屋是还原房,签本协议时被告尚未取得有效房产证明,则第一次房产证及土地证等证件由被告负责处理。该合约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两被告支付购房款158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当日,两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居住至今。2018年两被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至今不愿意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诉讼来院。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4月15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也无法预测在何时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在签订合约时未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现两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取得产权证书,但该房屋已出售至原告,原告也已按约定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被告手续。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