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讼争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人为第三人小A(化名)。原告与小A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登记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讼争房屋归原告及子女所有,房屋贷款由小A偿还。2014年,经小A及第三人小B担保第三人C公司向被告借款500万元,三方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合同。后因该笔借款未能获偿,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小A对C公司偿还被告的借款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讼争房屋。2018年原告就该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申请。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讼争房屋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第三人小A,小A与原告在离婚时协议约定该房归原告及子女所有,却至今未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法院对讼争房屋所作出的执行措施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前,两人在分割该房屋时理应知晓查封事宜,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