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杨某、张某、刘某、卢某、魏某非法狩猎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杨某、张某、刘某、卢某犯非法狩猎罪,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卢某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魏某罚金五万元。张某双、杨某、张某派、刘某、卢某、魏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某日夜间凌晨,被告人王某、杨某、张某、刘某、卢某分别在五河县某村周围稻田的水沟里,采取网捕、手抓等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青蛙。其中,王某猎获野生青蛙669只,杨某猎获野生青蛙335只,张某猎获野生青蛙203只,刘某猎获野生青蛙129只,卢某猎获野生青蛙120只。
当天,被告人魏某在自家小店内,收购张某双、杨某、张某派、刘某、卢某等人非法猎获的野生青蛙2077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青蛙为黑斑蛙、金线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张某、刘某、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魏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杨某、张某、刘某、卢某、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是“底线”,更是“红线”,需要人人遵守,任何人都不得漠视与亵渎。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必须时刻牢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这个信条,只有这样,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致人生轨迹偏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