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9000余元。
原告系被告学校六年级学生,2017年4月1日上午,原告在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学生做跳马运动,让其中一名学生作为“山羊”,其余学生从“山羊”身上跳过去,原告在跳跃过程中摔伤,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尺骨桡骨粉碎性骨折后住院9天,又于2017年9月25日做“内固定取出术”住院6天。原告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学习、生活理应得到照顾、保护。而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未尽合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生伤害事件发生在体育课上,属于日常教学范围内,老师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学校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注意义务,故对此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原告的责任以30%为宜。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