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临近中秋的一个下午,刘某原本想顺便坐朋友的车去办事,结果朋友王某因母亲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便把刘某带了过去助威,两伙人在小区门口持木棍、菜刀互殴,刘某也卷入了这场斗殴中。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因王某母亲与胡某(已判刑)之间的矛盾,王某(已判刑)与胡某相约在五河县某小区门口见面。当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与王某等人到达约定地点,王某等人持木棍与胡某等人持菜刀互殴,打斗中,造成胡某、刘某等人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头部、眼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刘某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另一人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王某与胡某一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相互取得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且案发后斗殴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方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某系主动参与到他人聚众斗殴犯罪中,不存在对方过错的问题,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成立,均予采纳。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