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某日晚12时许,被告人徐某破坏门锁进入武某家中,将卧室抽屉内的1100余元现金以及金龙鱼牌大豆油六桶、嘉陵牌弯梁摩托车一辆、棉被、胶鞋等物品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和大豆油价值282元。综上,被告人徐某共计涉案人民币1382元。
后徐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且系入室盗窃,均酌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