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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国家矿产资源 非法采砂被判刑
作者:郑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12-03 15:23:3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本案两位被告人为获取暴利,购置设备偷采河砂,严重破坏国家的矿产资源。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并对被告人张某、李某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河砂7857吨,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李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五河县天井湖渡口南侧水面非法采挖河砂,将河砂分成两堆堆积,非法采砂十余天。采挖河砂总资源量经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为7857吨,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河砂价格为314280元。

     五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法院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