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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债引起聚众斗殴 双方九人均获刑
作者:郑娟 王瑞菊  发布时间:2018-12-03 15:25:3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1500元赌债引起的聚众斗殴案件。

     2018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与被告人孙某因赌债问题相约在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十字路口见面。被告人白某带领被告人白如某、方某二人,被告人孙某带领被告人孙某星、王某、孙某远、王某文、孙某成五人先后到达约定地点,被告人白某等人持砍刀、木棍与被告人孙某等人持木棍互殴。殴斗中,被告人孙某星驾车将被告人白如某、刘高某撞伤,被告人王某、孙某星等人持棍将被告人方某打伤。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如某的左胫骨内踝骨折和右距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方某的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高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成、孙某星、孙某某、白如某、方某、王某文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8月1日、8月28、9月3日到五河县公安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白某、孙某星、王某、孙某远、白如某、方某、王某文、孙某成等9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3人轻伤,构成了聚众斗殴罪。本案是双方聚众斗殴,双方均属违法行为,均有过错。其中被告人孙某、白某系首要分子,属主犯;其余7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属从犯,依法应对该7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成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成、孙某星、孙某某、白如某、方某、王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白某、王某、孙某远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综合量刑,依法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白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孙某星犯判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王某、孙某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白如某、方某、王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孙某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