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顾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顾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顾某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顾某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沈某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6年7月至9月,在五河县某村拆迁工地,5被告人多次用摩托车、电动车堵路,并辱骂、恐吓施工人员,阻挡挖掘机、农用自卸车作业,造成施工队无法正常施工、工期延误等后果。被告人顾某飞雇佣工人私自将工地上的建筑垃圾运到自己的沙场内使用,违法占用建筑垃圾120余车。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建筑垃圾价值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顾某财到五河县公安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9日,被告人沈某义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飞、顾某华、顾某赦、顾某财、沈某义单独或者共同参与随意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顾某飞随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顾某财、沈某义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被告人顾某飞、顾某华、顾某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飞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书面对5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均可酌定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自首、自愿认罪、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