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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挖机后欠款 公正判决促偿还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2018-12-04 15:39:5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10月24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计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3月两被告在马城镇找到原告称需要租赁原告挖掘机在马城进行农田改造,双方随即达成协议,原告也随即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6月26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并于当时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刘某小挖租赁费用计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期间两被告分两次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8000元至今未支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庭审前,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计某同意偿还欠款,因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过程中,被告计某辩称,原告起诉48000元欠款是正确的,但于2018年9月24日计某给付了原告10000元,现尚欠38000元。计划在2019年1月份将该欠款付清,如果不能付清,最少给付原告10000元。不同意偿还利息。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将机械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租赁费。两被告与原告对租赁费进行结算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完全支付,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所欠款项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且被告计某不同意偿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计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刘某租赁费3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据笔者得知,被告计某已经将欠款全额偿还给了原告刘某。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