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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不增加抚养费 女儿起诉获部分支持
作者:房颖  发布时间:2018-12-04 15:42:0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判决结案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花某的母亲成某与被告花某甲在2015年8月11日经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离婚,当时调解协议是原告花某由母亲成某抚养,儿子花某乙由被告花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后儿子花某乙的抚养权变更为成某抚养,花某甲每月支付花某乙的抚养费500元。由于长子花某乙现已读初三,女儿花某上六年级,两子女读书、补课,家庭经济压力太大,为了原告花某好好读书健康成长,特要求被告花某甲承担原告花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被告花某甲从和成某结婚前就在大富重工机电上班十六年,收入较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花某每月抚养费600元、教育费600元,计人民币1200元。

     被告花某甲辩称,自己对子女感觉十分愧疚,但经济能力有限,花某乙抚养权已经变更给成某,已经按照约定每月给付花某乙的抚养费;另外其已再婚,另有妻女,生活费不够用,且父母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偶尔也需住院。其目前愿意每月给付花某100元抚养费,等条件好了愿意多给。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本案花某甲与成某的经济状况及负担能力,并考虑花某的生活所需,本院酌定为花某甲每月给付花某300元抚养费为宜。故判决:一、被告花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花某抚养费300元,至花某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