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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腾退房屋 占用费需给付
作者:张彦钱  发布时间:2018-12-04 15:46: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被告王某承租原告张某位于张公山的门面房,用于经营饭店,双方签有书面承租合同,由于被告王某在承租期间多次拖欠房租,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原告张某在合同期满后,要求被告王某归还门面房,但被告王某不交房,也不续签合同,更不支付房租,原告张某多次与被告王某商讨无果。2018年3月10日原告张某起诉至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还房。2018年6月13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归还门面房至今,被告王某依然没有归还房屋,也没有支付拖欠的房租及继续占用的费用,原告张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继续占有的使用费。

     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张某按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被告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被告王某在合同到期后,未返还出租屋给原告张某,亦未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一直占用出租房至今,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按合同约定租金支付至门面房归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