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自诉侮辱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反诉被告人李某、程某2、程某1无罪。
被告人杨某某与自诉人李某、程某2系邻居关系。2017年8月20日,李某、程某2家维修房屋和装卸货物,有马某1、马某2等十余名工人现场施工。同时,杨某某在双方有争议的宅基地上加盖房屋。李某要求杨某某家工人不要加盖,并用一个铁挫子扒墙头,杨某某丈夫程某4上前制止。在此期间,自诉人程某1来到现场。后杨某某与李某等人发生纠纷,并相互辱骂。此时,杨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桶装粪水向李某等人身上泼洒,致使李某、程某2、程某1身上被泼洒粪水。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进行了勘验和拍照,并将杨某某、程某4、李某、程某2、程某1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2017年11月3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泼洒粪水方式侮辱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但未能实际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自诉人李某、程某2、程某1发生纠纷,后将粪水公然泼洒在自诉人李某、程某2、程某1身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李某、程某2、程某1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侮辱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考虑到此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自诉人李某、程某2、程某1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其一贯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