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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朋友手机转账 判处有期加罚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18-12-04 15:49:2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相识时间较短,互相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系一般朋友关系。2017年9月19日晚,王某某到刘某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南王圩200号住处找刘某喝酒,后在该处玩耍时乘刘某醉酒之际使用刘某手机,将刘某银行卡绑定至刘某手机微信,并通过刘某的微信分六次向自己转账或者微信红包共计10000元。同年9月27日,王某某又来到蚌埠市锦江大酒店工地附近找刘某,继续乘使用刘某手机之机向自己转账8000元。同年9月29日,王某某再次来到刘某住处,采用同样手法通过刘某手机向自己转款12000元。同年10月份,刘某发现钱款被盗后曾向江苏省苏州市斜塘派出所报案,经接警民警查阅微信交易记录,民警告知刘某钱款被王某某转走,并告知刘某前往蚌埠市公安局报案。10月6日,刘某到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长征派出所报案。同日,王某某向刘某微信转账3000元。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018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张庄附近将被王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还部分所盗钱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