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蚌埠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某超市门口车棚附近,将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豪晨二轮电瓶车盗走。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蚌埠市万达广场3号门北侧路边将田某某抓获,涉案电瓶车被查获,后发还给被害人。2018年6月11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